江西省老龄办等转发全国老龄办等四部门有关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文章来源:江西省民政厅门户网站浏览次数:490发布时间:2016-12-23

江西省老龄办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保监局关于转发全国老龄办等四部门有关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赣老龄办发〔2016〕14号

  

各市、县(区)老龄办、财政局、民政局,赣州监管分局:

   现将《全国老龄办、民政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16〕3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开展我省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被保险人、保险责任范围和赔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全省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二)保险责任范围。全省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在生产、生活的各种场所,包括在居家生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参加公共场所活动、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外出旅游时发生的各种意外伤害事故,均纳入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

  (三)赔付责任。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身故、残疾及医疗,由承保保险公司给予赔付。保险产品的具体责任范围及履约要求,由承保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共同确定。

   二、承保保险公司、合同期限、投保形式和财政出资承保对象及比例的确定

  (一)承保保险公司。财政出资投保的老年人意外险由省按规定统一组织招标,根据招标得分结果,确定5家承保保险公司。全省11个设区市按照老年人口数、地域划分为5个承保区域(即南昌市、九江市、景德镇市;赣州市;吉安市、抚州市;上饶市、鹰潭市;宜春市、萍乡市、新余市),依据招标得分结果,由高到低分选择承保区域。

  (二)合同期限。本轮保险合同期限为2年(即2017年-2018年)。

  (三)投保形式。全省城乡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由省民政厅统一办理统保手续,上述对象之外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由省老龄办统一办理统保手续。被保险人名单由所在县级民政局、老龄办按上述分工,向承保保险公司提供,要防止因漏报名单而引起理赔不到位等纠纷发生。承保保险公司负责对每位被保险人出具保单,确保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受益权。省老龄办与省级承保保险公司分别签订承保区域保险合同,设区市、县(市、区)结合本地情况在省合同基础上签订更细化、更可操作的合同作为省合同的补充,并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四)购买方式。本着重在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风险的社会分担机制的原则,达到低缴费、广覆盖、高效益的结果,采取广大老年人自愿购买为主与政府对相关老年人购买为辅的方式,动员老年人本人或家庭成员自愿购买保险,鼓励社会组织、爱心人士捐资为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倡导企业事业单位为退休人员统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体现党和政府关怀及确保政策连续性,全省财政每年安排2000万元,为城乡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及上述对象之外的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统保1份意外伤害保险。统保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负担,其中设区市所辖区保费资金由省财政和设区市财政各负担50%;西部政策延伸县由省财政与县(市)财政按80%︰20%负担;其他县(市)由省财政与县(市)财政按60%︰40%负担。省财政督促各市、县财政负担资金及时拨付。为保证老年人知晓此项民生工程,让惠民政策发挥更好效果,除城乡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之外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缴纳1元,由承保保险公司自行收取。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持、社会捐助、个人自费投保相结合的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制度,可以形成政府、社会、家庭、个人应对风险合力,提高老年人及其家庭抗风险能力,减少因老年人意外伤害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各设区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工作的主动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工作有序推进、稳步开展、取得实效。

   (二)责任分工。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强化组织领导,确定工作队伍,制定工作方案,健全完善领导责任制,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将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纳入本级政府为民办实事、办好事的重要民生工程。

   1.老龄办:要切实担负起牵头责任,组织实施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提出改进保险服务、加强风险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协调解决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做好老年人各类数据的统计与报送等相关工作,并向承保保险公司提供70周岁及以上的非城乡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的人员名单。支持承保保险公司做好险种宣传、公益为老活动,督促承保保险公司做好案件理赔等工作。

   2.民政部门:负责城乡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和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数据的统计与报送等相关工作,并向承保保险公司提供上述被保险人人员名单。督促承保保险公司做好案件理赔等工作。

   3.财政部门:负责统保资金的安排、分配、拨付,会同老龄办、民政部门开展绩效评价。

   4.保监部门:负责依法对承保保险公司在案件受理、理赔等方面加强监督管理,督促理赔及时到位。建立健全承保、理赔等情况的相关信息通报制度,指导公司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增强为老服务意识,提升为老服务质量,确保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积极稳妥推进。

  (三)监督管理。各地在实施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中要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强化监督管理,防止强制老年人投保、拖延理赔等损害老年人权益的行为发生。承保保险公司要严格诚信守诺、简化工作程序、开辟绿色通道、及时查勘理赔、热情周到服务,加强保费收缴监督管理,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同时,各设区市要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承保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等定期进行综合评估。

  (四)宣传发动。各地要认真做好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宣传活动,主动争取当地政府支持,配合承保保险公司切实抓好保险知识普及,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老龄工作人员要积极做好动员、宣传、组织工作,与承保保险公司积极衔接,切实保障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承保保险公司要成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领导组织,专人专岗开展业务。承保保险公司要在已经建立服务网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经办管理和服务平台建设,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提高服务质量,争取广大老年人的信赖和支持。

    各地工作中,要认真履职尽责,及时总结经验,注意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做好有关预案预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书面逐级报告,杜绝各种责任事故的发生。

  

  

江西省老龄办            江西省民政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保监局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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