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老发〔2014〕1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门、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组通字【2013】3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提高我省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800元。
二、1937年7月7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00元。
三、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4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
四、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 干部护理费标准由原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00元,与上述一、二、三项不重复享受。
五、离休干部的护理费与自雇费不重复享受。
六、此次提标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七、本通知自2014年1月起执行。
中共江西省委组织部 中共江西省委老干部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月23日